2016年10月2日星期日

湖北伤残军人高书康中南海诉冤被拘留10天


高书康的处罚决定书

            处罚高书康的依据

[访民之声2016/10/2消息] 本网获悉,失联多日的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芳畈镇伤残退伍军人高书康,10月1日拘留期满获释,家人才知道他是被拘留了10天。

大悟县公安局9月20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:
自2000年以来,高书康因退伍安置问题,多次到镇、县、市、省、北京上访,缠访。2016年9月19日,高书康再次以上述理由到北京市中南海上访聚集和滞留时,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人员查获,并进行训诫,于9月20日移送芳畈派出所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: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,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等证据证实。

高书康的行为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,构成“寻衅滋事”的违法行为,建议对高书康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

随后,大悟县公安局对高书康做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。高书康对此处罚不服决定提出控告。他的访友何水华向本网证实,我们一起去的中南海,没有滞留、聚集,警察叫我们,就跟他走了,送到的马家楼,在马家楼还给了我们一模一样的《训诫书》。

本网志愿者发现,北京市西城分局出具的交被训诫人一联的《训诫书》中,第四条是: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,你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,对违反上述规定,不听劝阻,情节严重的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。

奇怪的是,交被训诫人的《训诫书》中并没有被训诫人的姓名和训诫日期等基本信息,也没有注明出处。即便是一个“合格”的《训诫书》,根据2005年5月1日实施的《信访条例》中第四十七条之规定:训诫是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。好在,大悟县公安局还算有些良知,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高书康上访多年且没有越级上访。

高书康是1986年应征入伍,1998年在部队考核训练中受伤致残,2000年按国家政策退伍回乡,被安置在大悟县芳畈镇政府工作,由于编制的问题一直没能让他上岗。2005年湖北乡镇机构体制改革,高书康还没上岗就被芳畈镇政府强制买断下岗,下岗补贴只有二万多元。

随后,高书康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中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时,各级政府至今没有给予他依法合理的答复。甚至连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都不给他,致使高书康生活困难,流离失所。他却因为上访被多次绑架回地方软禁,包括这次在内,共被拘留3次。高书康说,政府不解决任何问题,处处弄虚作假,无恶不作。

伤残军人高书康联系电话:15072382716

附:
2005年5月1日实施的《信访条例》
第四十七条: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、训诫或者制止;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、行政法规,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